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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征地拆迁,草根律师。 从南京的翁彪自焚到安徽的朱正亮自焚,从湖南的嘉禾到现有的恶性拆迁延续和反弹,已经发生在中国20世纪末,正在发生于21世纪初的中国式拆迁,带给国人的必将是历史难以抹去的心痛! 我的邮箱:wangling@vip.sohu.com,010-59361446

关于完善产权征收制度 化解征收矛盾的律师建议

标签: 王令律师  
2017-04-10 05:45 阅读(?)评论(0)

每日千字 4.7 Day3


多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纠纷迭起,血案频发,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由南京翁彪自焚案和安徽朱正亮金水桥自焚案开始,虽国务院几度下发紧急文件,却始终难以遏制,乃至拆迁条例废止征收条例出台,依然未有较大改观,似为绝症。笔者作为国内最早从事拆迁、征地法律服务的一批律师,以多年从业之观感,判定城乡征收矛盾并非绝症,现行城乡征收矛盾基本集中在“为何拆、怎么拆、如何补”三个方面,完全可以化解,形成建议如下:

一、完善产权征收制度

    (一)更为严格的界定公共利益。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及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但这并非新话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社会反响最大的就有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其现实来源,在于过多的房地产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等羊头,卖房地产开发的狗肉。既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损害政府公信力,还会实质性酿成拆迁矛盾,甚至引起拆迁血案的爆发。笔者早在10年前,就撰文《“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程序 》,文中观点并不过时,有的在征收条例中,已有体现(比如明确征收征用人是国家,这是进步),有的仍停留在呼吁和建议(比如否定房地产开发作为公共利益的一种),十分遗憾。而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对界定公共利益所使用的限定词是“合理”,而非“严格”,也预示着在近期的将来,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争论不会停息。

鉴于目前最直接的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渊源在于国务院的征收条例,其本质上是行政法规,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应当立法。我一如既往地坚持我的观点:为了防止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不当,应当由立法机关作出权威性的规定,或直接立法规定,或用立法解释界定,决不能由司法或行政机关来界定,因为这涉及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财产权保护,关系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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