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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征地拆迁,草根律师。 从南京的翁彪自焚到安徽的朱正亮自焚,从湖南的嘉禾到现有的恶性拆迁延续和反弹,已经发生在中国20世纪末,正在发生于21世纪初的中国式拆迁,带给国人的必将是历史难以抹去的心痛! 我的邮箱:wangling@vip.sohu.com,010-59361446

吴保全不构成诽谤罪的简单法律分析

2009-04-20 17:46 阅读(?)评论(0)


    河南灵宝的王帅,因为网上发帖批评征地拆迁被抓了。

    内蒙的吴保全同样因为网上发帖批评征地拆迁,也被抓了。

    河南的王帅最终被放了,还有若干领导道歉,获得若干赔偿。内蒙的吴保全被判两年,还在牢狱之中慢慢写遗书,或是给女儿写信。

    若干的怪现象,如今的人是见怪不怪了。可总还有人有忍不住要说的欲望。我觉得我有这样发表评论或者批评意见的权利。正如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所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针对这样的案件或者怪现象,我作为公民是有权利发表评论的,这是宪法赋予我的人权,也是当今世界普世价值之所在。当然,王帅也有这样的人权,吴保全也有,阅读本博文的诸位朋友,没有阅读本文的诸君,都有这样的权利。这是我们作为人,这个特殊动物,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依法行使这样的权利,是不应当受到刑罚追究的。

    《世界人权宣言》由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担当主要起草人,我国的宪法同样浸润了法律人的心血,也有自己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价值。这是党中央,中央政法委还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告诉我这个法律专业后学末进的事实,我深信不疑。所以,正确的善意的对政府及官员进行批评,不仅与中国共产党欢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一致,也符合依法治国舆论监督的基本政策。同样,我翻阅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找不到诽谤政府罪,这样的恶法条文。   

    当然,刑法还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吴保全构成该罪吗?这是不是一个复杂的疑难的法律问题。很显然,不是的。这是一个很简单很简单的法律问题,只要具备法学专科以上水平的法律人都应当明白。而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都要求从事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以,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 。所以我在自己的上一篇博文《无耻者方才无畏》(网址:http://chaiqian.blog.sohu.com/114743911.html)中没有过多的描述吴保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想来法律人并不是太多,想想,确实也有必要把这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分析一下,以正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这款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无论怎样批评政府,哪怕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甚至是“造谣”,都不可能构成诽谤罪。

     同时,与其他犯罪不一样,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受害人提出控告,公安检察院法院才会去管,否则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很显然,在这个案件中,判决中所影射的领导们,是不会与草民一般计较的,更不会高高的从官位上走下来,去控告一个草民。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所谓的诽谤情节严重,也会因为官不举官不究。官员总不会那么不堪,总要从政治利益的角度去衡量,要有起码的政治品格,恪守基本的信用和做人准则。(当然,也有例外。我承办的本溪张剑案除外,法院刚刚通知我,说:领导很重视,要从打击违法拆迁的角度补充侦查。可随后检察院和公安就把我的当事人张剑的妈妈抓进去了,安了个伪证罪的帽子,顺便问下律师收费几何,律师怎么取证。呵呵,伪证罪,好吓人哦。)

    言归正传,那又为什么官没有举,官最后还是究了?为什么吴保全还是被判两年。想来还是涉案的法律人运用了自己高超的法律知识,给吴保全发表批评带上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帽子,所以官没有告吴保全,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衙门依旧侦查、起诉、判刑。好家伙,所谓被诽谤的正主都没有出来,咱们法律人却冲到前面去了。傻啊。这顶涉案法律人共同为吴保全定制的帽子,吴保全就真的带的上去吗?

    很显然,此事首先与国家利益毫无关联。这些年因为拆迁征地,动咎提及国家利益,好像修个厕所或是开发商盖个别墅,都能上升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高度。但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法律人也不都是自甘堕落的,所以国家利益目前还被限制在军事、国防等等领域,不容擅自扩大。某些涉案的领导毕竟也不是国家元首,自然更与国家利益扯不上边。据说有人朝布什扔了鞋子,也有人效仿向总理扔了鞋子。但是布什和总理据说都很大度,也很镇定。所以,我相信,个别所谓的地方领导既不会傻到去告草民,也不会傻到把自己的名誉权和国家利益扯上关系。要扯也得扯得上不是?级别差太远了。

   那或许法院判决把吴保全的发帖上升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高度了。这个帽子也有不小啊,而且实践中有大把法律人利用这个并不模糊的模糊的箩筐,往往白菜茄子都往里面装。依稀记得当年西丰某个领导就是用了这个框来套北京记者。但也依稀记得,不仅没有套成,还把自己装进去了,丢官罢职。到今日,这个框依旧装不进吴保全。不就是一篇帖子,有人自杀了吗,有人冲击公安机关或是其他政府机关了吗,还是发生骚乱和恐慌。又有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社会秩序已经遭受了严重危害?一篇博文,上升到那样的高度,我看法院把吴保全看成了半岛电视台的记者,或者把文章看成了人民日报的社论。只有这样层面的文字,才会发生某些法律人所要表达的效果啊。这些连普通人都明白的事情,法律人就那么不明白?

    对本案,我只看了新闻报道和友人介绍,但我真的很想知道,这个案件中所谓的受害人究竟是谁?不知道在判决书中有没有指名道姓的写下来。要知道,诽谤案是要有明确受害人的,这不是可以采取模糊手法处理的问题。如果判决中没有,面对这样的黑色幽默,我会发笑。如果判决书中有,那太好了,我想看看究竟是谁?谁又能告诉我,是哪个受害的领导蒙受吴保全这样的诽谤,导致人格受到侮辱和摧残。这样的受害领导,同样需要得到善良人们的慰问。

    经过上述简单法律分析,我相信再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的朋友也能够明辨是非,能看出吴保全不构成诽谤罪。我时常在辩护词或是代理词中重复一句话,就是希望判决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希望对吴保全的判决书能够符合上述要求。否则,我们的法律人,当道诸君,良心何在?法律何存?

    最后想说的是:

    王帅无罪!

    吴保全无罪!

    为不平进行舆论监督的人无罪!

    为政府提出善意批评的人无罪!

    为正义鼓与呼的人无罪!

   

   

  最后修改于 2009-04-20 18:20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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